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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要求和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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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日期:2018/9/30 15:26:58   浏览次数:1730   文章来源:   作者:

摘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中按排污系数法规定:烧结砖瓦煤矸石等为原料的颗粒物的排污系数为0.65kg/万块标砖,氮氧化物的排污系数3.26kg/万块标砖。采用粘土、页岩、粉煤灰等为原料的颗粒物产污系数1.232kg/万块标砖,排污系数为0.12kg/万块标砖,氮氧化物的排污系数3.26kg/万块标砖;其中采用粘土、页岩、粉煤灰等为原料的颗粒物产污系数是引用数据错误,也不符合砖瓦行业的实际,本文介绍了规程的主要要求,提出主要修改建议为:粘土、页岩、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烧结砖瓦排污系数相同;颗粒物的排污系数修订为4.56千克/万块折标砖(折0.1824千克/吨产品),氮氧化物的排污系数9.722kg/万块标砖;明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用基准气量。

前言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于2018年1月10日实施,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砖瓦行业,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环办标征函[2018]10号)于2018年5月4日发布征求意见,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对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进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的实施促进砖瓦行业环保管理和污染治理的量化。

在《附录表D.1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表》中烧结砖瓦采用粘土、页岩、粉煤灰等为原料的颗粒物的排污系数为0.12kg/万块标砖,氮氧化物的排污系数3.26kg/万块标砖;煤矸石等为原料的颗粒物的排污系数为0.65kg/万块标砖,氮氧化物的排污系数3.26kg/万块标砖。

通过大量的计算、与实际企业的检测对比后,此数据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规定的排放指标冲突,也不适合砖瓦工业生产的实际,在此仅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排污系数相关内容及修改建议进行探讨,供参考: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

一)、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排放口类型:砖瓦工业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根据陶瓷砖瓦工业其他类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为废水总排放口(直接排放口、间接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2、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砖瓦工业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无组织废气按照厂界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主要包括砖瓦焙烧窑炉及烘干系统、成型等生产设施对应的烟囱或排气筒”

3、许可排放限值指标: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29620以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一般原则: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包括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核算废气污染物无组织实际排放量。

2、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

引用原文: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核算时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直排进行核算。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和手工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3、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引用原文:1)、有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应按式(4)[ 特别说明:为了便于引用和理解,本文中的公式号、附录表等全部采用规范的(征求意见稿)的原号,不连续注意区别。]核算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

Mj有组织排放Mj主要排放口Mj一般排放口(4)

Mj主要排放口—核算时段内主要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Mj一般排放口—所有一般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其他大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式(4)进行核算。

2)产排污系数法: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品产量、污染物产排污系数等核算陶瓷砖瓦窑的染物的排放量,核算公式

见式(7)。

DP1003     (7)

式中:D—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

P—核算时段内陶瓷砖瓦生产线产量,t;

β—某污染物的产排污系数,kg/t产品。

污染物产污系数可参考附录表D.1,待生态环境部发布新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后,相关产污系数从其规定。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

4、核算原则

1)、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为主。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对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排污单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动数据缺失、数据异常等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对于要求采用自动监控设施而未采用的,按直排进行核算。

2)、陶瓷砖瓦工业主要排放口之外的所有的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作为一般排放口,不许可量。

3)、一般排放口颗粒物实际排放量,对采取本标准中的可行技术且保持正常运行或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按排污系数核算,否则按产污系数核算。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中颗粒物的产污系数是引用错误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中颗粒物的产污系数是引用错误,应修订。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的颗粒物[ 1、烟尘:一般泛指通过燃烧、冶炼、金属焊接等产生的烟气中的尘粒。通过有组织排放的,俗称烟道尘。粉尘: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定义为粉尘。粉尘与烟尘都属于颗粒物范畴。在学科分类上一般把车间内加工物质产生的颗粒物称为粉尘,执行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种类繁多,按形态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即颗粒状污染物和有害气体,烟尘属于颗粒状污染物。

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定义: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与《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颗粒物的范围应该一致,对应《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31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业)产排污系数表中的烟尘和进入排气道的工业粉尘。

按《排污系数手册3131》确定的年产≥6000万块,查表中烟尘4.728kg/万块标砖应该对应的是烟气排放中的颗粒物,工业粉尘1.232kg/万块标砖应该是厂区的颗粒物,附表:表D.1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表中烧结砖瓦类粘土、页岩、粉煤灰等颗粒物(≥6000万块标砖/年)产排污系数引用错误。

2、《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31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业)(以下简称排污系数手册3131)已不适合砖瓦行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第二次普查时对产排污系数要修订。

产排污系数来源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为2007年度。根据国内砖瓦行业的实际情况,2007年以前,砖瓦生产以轮窑工艺为主,编制说明中也介绍轮窑80%,实际更多,使用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主要是轮窑工艺的参数,轮窑是砖瓦行业逐渐淘汰的工艺,2008到2013年是砖瓦迅速发展的五年,大量轮窑被隧道窑替代,由经过近5年的人工成本快速增加、国家环保、劳动保护、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提高,轮窑快速淘汰,部分市县已明确淘汰轮窑。隧道窑生产工艺已成为主导工艺,目前的隧道窑生产比08年以前的生产环保水平要好,同时表中的数据与砖瓦生产工艺实际情况相差太大,用不切合实际的数据要求砖瓦行业是不公平的,建议在第二次普查对产排污系数进行修订。

三、建议明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用基准气量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用基准气量,是排污核算的重要基础数据,应切合实际和准确,但由于《排污系数手册3131》制定时的主体、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与目前行业工艺实际差别太大,不符合行业工艺实际。

1)、对轮窑生产工艺的工业废气量(立方米/万块-产品)与实际相差较大。数值明显偏大。《排污系数手册3131》把烧结砖按原料来源分为:粘土、页岩、粉煤灰类和煤矸石两大类,分别将两类中按生产工艺分为砖瓦窑(轮窑)和隧道窑对应,同时对生产规模提出不同要求(具体数值见附表2)。

《排污系数手册3131》轮窑:工业废气量数值:煤矸石类(全塑成型、半塑成型);≥3,000万块标砖/年(全塑成型、半塑成型)23-22.5万立方米/万块-产品,<3,000万块标砖/年(全塑成型、半塑成型)25-24万立方米/万块-产品。

实际一般24门轮窑达到3000万块/年(相当于每天10万块,平均每小时4200块)。相比实际测试(见附表,一般2-4万立方米/小时,烟气量平均2.767万立方米/h,折算6.5万立方米/万块-产品),工业废气量数值偏大3.5倍。

由于行业技术发展和落后工艺的淘汰,对隧道窑生产工艺的工业废气量(立方米/万块-产品)煤矸石类数据符合实际。但粘土、页岩、粉煤灰类与实际相差较大。数值明显偏小,

2)、对于隧道窑:煤矸石类(全塑成型、半塑成型);≥3,000万块标砖/年(全塑成型、半塑成型)15.2立方米/万块-产品,<3,000万块标砖/年(全塑成型、半塑成型)17.5立方米/万块-产品,切合实际,建议采用。

3)、粘土、页岩、粉煤灰类(全塑成型、半塑成型);≥6,000万块标砖/年(全塑成型、半塑成型)4.298立方米/万块-产品,<6,000万块标砖/年(全塑成型、半塑成型)4.861立方米/万块-产品,一般隧道窑可达到大于6000万块/年(相当于每天大于20万块,每小时0.83万块)。与实际测试(14家隧道窑实际测试平均每小时产生的烟气量大于10.0751万立方米,折12.138万立方米/万块标砖)。与4.298万立方米/万块标砖相差太大,在国内用煤为主要燃料的工艺下是不合理的,除非燃料和工艺有重大转变。

四、建议颗粒物的排污系数修订为4.56千克/万块标砖折(折0.1824千克/吨产品)。删除附录D2表中排污系数数据。

排污系数确定的前提条件是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下面我们通过按分别符合GB29620为前提条件、《排污系数手册3131》确定工业废气量为条件、《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规定的燃料燃烧需要空气近似折算为条件、按实际生产测试实际平均烟气量为条件、《排污系数手册3131》规定不同工艺平均的烟气量为条件五个方面计算,确定合理的排污系数,作为修订的建议。

1、排放系数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虽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7]924号)已于2017年06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一年多的时间,未明确实施。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切合行业的工艺特性,能保证了社会对环保要求和行业公平,又兼顾了行业生产工艺特征,它体现标准的适用性和保持标准的先进性,是负责任的、公平的、科学合理的修订,能促进烧结砖行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建议采用修改单的内容。

2、按符合GB29620,烟气量按《排污系数手册3131》确定煤矸石砖工业废气量为条件计算颗粒物的排污系数。

《排污系数手册3131》确定的年产≥3000万块,工业废气量(燃烧)15.2万立方米/万块标砖(这个和实际测试接近)。根据按达到GB29620要求的排放量30mg/m3计算,

实际排污系数=15.2万立方米/万块标砖*30mg/m3=4.56千克/万块折标砖(折0.1824千克/吨产品)

3、按符合GB29620,烟气量以实际生产测试实际平均烟气量为条件计算颗粒物的排污系数:

按实际生产测试计算:年产≥6000万块(生产300天、每天20万标砖,每万块标砖=25吨),折台时产量0.83万块/小时,普通生产工艺排风量10-15万立方米(工艺不同有差异,如果烟热分离风量还更小。)平均值10.0751万立方米/小时,折12.95万立方米/万块标砖,按GB29620《修改单》达标颗粒物指标按30mg/立方米计算。

实际排污系数=12.95万立方米/万块标砖*30mg/m3=3.85千克/万块折标砖。

4、按《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规定的燃料燃烧产生烟气量近似折算为条件计算颗粒物的产污系数。

GB30526规定的能耗限额:实心砖51kgce/t、空心砖55kgce/t、多孔砖53kgce/t保温砖57kgce/t,取平均值能耗限额54kgce/t。

由于砖瓦行业没有的燃料燃烧产生烟气量的计算公式。参考锅炉行业简便算法,每燃烧一吨煤可产生440千克的二氧化碳,20千克的二氧化硫,260千克灰渣,15千克烟尘,由于能耗限额是全部能耗和不同工艺总和,为了简化计算,参考能平衡,估算其中的燃料能耗大于82%。考虑到砖瓦行业内燃烧砖为主,即使部分颗粒物在产品中和颗粒物去除率80%估算,

估算按能耗限额的燃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值,即每吨烧结砖的标煤燃烧,

产尘系数=54kgce*82%/t/1000*15kgce/t煤=0.664千克/吨*(1-80%)=0.1328千克/吨产品(折3.32kg/万块)

即每万块的产尘系数都是在公斤级,虽然此计算不能作为依据,但从侧面估算万块砖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颗粒物产污系数1.232kg/万块是不合理的。

5、按《排污系数手册3131》隧道窑、轮窑,煤矸石、粘土、页岩等工艺平均的烟气量14.576万立方米/万块标砖计算排污系数。

实际排放量=14.576万立方米/万块标砖*30mg/m3=4.37千克/万块标砖折(折0.1749千克/吨产品)

综合上述计算;建议:颗粒物的排污系数修订为0.1824千克/吨产品(折4.56千克/万块标砖)

五、建议粘土、页岩、粉煤灰等和煤矸石等产品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相同数值。

1、附录D资料性附录中《表D.1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表》烧结砖瓦中颗粒物:粘土、页岩、粉煤灰等产污系数表1.232kg/万块标砖(0.0493kg/t)。排污系数0.12kg/万块标砖.煤矸石等产污系数表6.5kg/万块标砖(0.26kg/t),排污系数0.65kg/万块标砖。粘土、页岩、粉煤灰和煤矸石等产排污系数差别太大,不合理,应该排除。

砖瓦生产中,煤矸石砖为了增加塑性都要掺加一定的页岩、粘土,而粘土、页岩砖中也要利用煤矸石增加颗粒级配。也就是说煤矸石砖、页岩砖、粘土砖等中都可利用煤矸石,仅仅是煤矸石的含量差别,生产规程中“三废”产生的差别不大。建议粘土、页岩、粉煤灰等和煤矸石等产品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相同数值。

六、正确认识砖瓦工业的污染物排放

有燃料燃烧、有工业生产、有人类活动,就有污染物产生,我们要正确认识砖瓦行业的污染问题,由于种种原因砖瓦行业的污染问题被夸大,甚至危言耸听,造成砖瓦行业产品结构、行业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但是一部分人,在不真实的环保检测数据中,觉得很多企业都能达到GB29620-2013标准,好像砖瓦行业的排放很低,一些环保装备企业为了推销产品,夸大宣传,造成一部分人对行业真实排污情况的误解,尤其是《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对砖瓦行业是不公正,有失社会公平。如果《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中的排污系数不修订,要么全行业环保数据造假,要么砖瓦行业消失。

行业要通过修订《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的机会,正确认识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此调整产业结构,加强环保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结语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砖瓦行业也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中颗粒物的产污系数是引用错误,应修订。

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31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业)已不适合砖瓦行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第二次普查时对产排污系数要修订。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1)、粘土、页岩、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烧结砖瓦排污系数相同;颗粒物的排污系数修订为4.56千克/万块标砖折(折0.1824千克/吨产品),氮氧化物的排污系数9.722kg/万块标砖;删除附录D2表中排污系数数据。

2)、明确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核算用基准气量表